恒隆白洋舍乾洗有限公司 “( 本公司”)
洗滌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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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供洗衣服務,唯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提供任何清洗服務。
如出現以下情況或提交本公司清洗之衣服或物件(“清洗衣物”)有以下狀況,本公司恕不負責:
(a) 如清洗衣物沒有洗滌標籤而在正常清洗程序下有任何損壞,或已按衣物上的洗滌標籤或顧客的指示進行指定的清洗程序而對清洗衣物造成任何損壞。
(b) 在正常清洗程序下而引致清洗衣物退色、皺縮或變形。
(c) 在正常清洗程序下,未能去除清洗衣物上所有污漬。如本公司認為有需要,只會再清洗未經妥善清洗,而清洗後尚未穿着或使用的清洗衣物。
(d) 遺失清洗衣物內之金錢或任何貴重物品。顧客應確保交付清洗衣物前,並無遺留該等物件於清洗衣物內。
(e) 因清洗衣物的物料或在其製作過程有內在缺點或缺陷,而於清洗後,引致損毀或損毀擴大。
(f) 清洗衣物因不可抗力或合同落空,例如:自然災害、地震、戰爭、暴亂、蟲蛀、火災、水災或非本公司能控制之事故,發生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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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公司發出單據(“單據”)者被視為清洗衣物的物主,如遺失單據,顧客須以書面盡快通知本公司。本公司需時最少兩個工作天,以查明權屬。顧客須出示香港身份證明證或本公司認為合適,由政府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核實身份及同意記錄其姓名、身份證號碼及
簽名,方可領回衣物;如因此對顧客造成任何損失或延誤,本公司恕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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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況下,如本公司違約、疏忽行為及/或過錯引致(包括本公司、其僱員及代理的疏忽行為、過失及/或過錯等),需就因提供洗衣服務而負責任何損失(“該等事故”),本公司的責任只局限於賠償金錢上的損失,賠償金按顧客提供清洗衣物之購買單據證明其價值,減去折舊、缺陷及其他可扣減因素而計算。唯在任何情況下,對本公司所追索賠償,以不超過洗衣價之十倍為限。 如顧客同意,本公司可以本公司的洗衣現金代用券作為賠償。 除該等事故外,本公司毋須就隨該等事故而發生的各種損失負責,不論本公司是否已知道或應該
知道該等損失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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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須於單據簽發日起計30天內或單據上指定限期屆滿前(以時限較早者作準)提取已清洗衣物,否則視作放棄清洗衣物,本公司可無需通知顧客,有權自行按其認為適合方式處置清洗衣物,而顧客亦不可對本公司有任何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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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爭議,顧客在本公司提取清洗衣物時,應當面查收妥當。 如顧客有任何投訴,須由提取清洗衣物當日起計14天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但清洗衣物須於單據上指定限期內提取並附有本公司之洗衣嘜紙及未經穿著,逾期及不符合上述要求,本公司恕不受理,而顧客亦被視放棄追討論。
- 任何人如非本合約的一方,無權根據香港條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享受或強制執行本合約中的權利及責任。本合約包含本公司與顧客之間所有服務合約條款;本公司任何職員或代理均無權及不能代表本公司對顧客作出任何與本合約條款不符的承諾、保
証及陳述,如有的話,一概與本公司無關。
- 如本合約的中文版與英文版有不符,則以英文版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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